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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执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根媛与沈永岚、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根媛,沈永岚,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1036号申请执行人王根媛。委托代理人朱庆芳、徐燕,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永岚。被执行人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苏州大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震界。王根媛与沈永岚、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大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吴木民初字第0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沈永岚于2013年6月30日前归还王根媛借款本金2901000元及利息638200元(以本金2901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按月息2.2%计算)、律师费70000元;若沈永岚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沈永岚应给付王根媛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901000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2%计算的利息损失;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580元,由沈永岚、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大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沈永岚、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大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根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63278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其履行,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沈永岚、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大地置业有限公司所欠债务巨大、案件众多。本院拍卖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路333号房屋及地下商场;本院其他案件轮候查封登记在陈震界(沈永岚)名下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花园19幢105室,该房屋已抵押给案外人;扣划被执行人沈永岚、苏州信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关联公司银行存款959061.35元,上述款项有待依法分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处置,所涉款项有待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吴木民初字第0258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李晓东执行员  时琼芳执行员  陶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