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执刑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查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湖执刑财字第9号被执行人:查侃。2015年3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正在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湖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立案执行该判决的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将侦查阶段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浙E飞度牌小型轿车一辆委托安吉中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车辆评估价为3万元。本院依法组织网上拍卖,由买受人黄薇薇(公民身份号码:)以3.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查侃所有的牌号为浙E的飞度牌小型轿车由买受人黄薇薇所有;该车辆所有权及其相关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黄薇薇应持本裁定及时到相关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晓玲审判员 张鹤鸣审判员 朱国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