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06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运来与蒋克华、郭峰、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运来,郭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634-1号原告:吴运来,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钱光霞,鸠江区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峰,男,汉族,住无为县。原告吴运来与被告蒋克华、郭峰、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运来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运来申请对被告郭峰的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运来撤回对郭峰的起诉。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