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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鱼秀云与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秀云,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671号原告鱼秀云。委托代理人马正南,甘肃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康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世平,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建军,甘肃城益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鱼秀云诉被告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鱼秀云负担,余款53.5元退回原告鱼秀云。代理审判员  张金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