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交歧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交歧,袁军和,王永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345号申请执行人张交歧,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袁军和(又名袁军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永智,无固定职业,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张交歧申请袁军和、王永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金贵东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