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姚久美雅布艺有限公司、谢晓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久美雅布艺有限公司,谢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787号被执行人:余姚久美雅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谢晓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谢晓红。申请执行人杨奶素与被执行人余姚久美雅布艺有限公司、谢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5)甬余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3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余姚久美雅布艺有限公司、谢晓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