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执一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与邹斌、王婷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邹某,王某,邹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执一字第0032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邹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邹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某、王某、邹某某、张某某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人民币13234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邹某、王某、邹某某、张某某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一)、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三)、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邹某、王某、邹某某、张某某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8月12日本院作出(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327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邹某、王某、邹某某、张某某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查证结果后,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