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与杨春生、郑楚添、李如文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廖超文,行长。被执行人郑楚添。被执行人郑如琼。被执行人杨春生。被执行人徐倩。被执行人李旬。被执行人李如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郑楚添、郑如琼、杨春生、徐倩、李旬、李如文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楚添、郑如琼、杨春生、徐倩、李旬、李如文给付借款本金4979.07元、利息2030.9元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付至清偿之日止)。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楚添、郑如琼、杨春生、徐倩、李旬、李如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本次申请执行借款本金4979.07元、利息2030.9元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付至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郑楚添、郑如琼、杨春生、徐倩、李旬、李如文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借款本金4979.07元、利息2030.9元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付至清偿之日止)。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2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运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