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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玉兰与天津市恒大实业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54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兰,天津市恒大实业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804号原告王玉兰。被告天津市恒大实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47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文韬,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兰诉被告天津市恒大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王玉兰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恒大实业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兰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恒大实业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兰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恒大实业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智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郎荣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