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董德华与孙淑元、孟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德华,孙淑元,孟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2308号原告(反诉被告)董德华,农民。被告孙淑元,农民。被告(反诉原告)孟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德华与被告孙淑元、孟杰身体权纠纷及反诉原告孟杰与反诉被告董德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德华、反诉原告孟杰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董德华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孟杰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德华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反诉原告孟杰负担。审 判 长 李连山审 判 员 窦广同人民陪审员 王树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