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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海忠与傅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忠,傅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118号原告张海忠。委托代理人胡国徽、刘亚楠,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忠与被告傅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海忠于2015年9月25日以案件出现新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海忠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160元,减半收取14080元,由张海忠负担,余款67720元退还张海忠。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张海忠负担。审 判 长  付元泰审 判 员  李宏宁人民陪审员  张雅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文凯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