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海忠与傅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忠,傅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118号原告张海忠。委托代理人胡国徽、刘亚楠,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忠与被告傅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海忠于2015年9月25日以案件出现新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海忠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160元,减半收取14080元,由张海忠负担,余款67720元退还张海忠。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张海忠负担。审 判 长 付元泰审 判 员 李宏宁人民陪审员 张雅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文凯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