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徐巨兴与被告董瑞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402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024号原告徐巨兴,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嘉兴市人。被告董瑞毓,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盖德镇有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巨兴与被告董瑞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巨兴以原、被告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巨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徐巨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小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岐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