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3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与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225号原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金尚路89号。法定代表人GordonRiske,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思宏。被告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4493号。法定代表人方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2元,由原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伟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