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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震悦与杨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震悦,杨立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865号原告赵震悦被告杨立峰本院在审理赵震悦与杨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震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瑞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