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3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任长仑与被告朱子乾、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长仑,朱子乾,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3782号原告任长仑。被告朱子乾。被告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军志。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长仑与被告朱子乾、湖南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长仑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长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长仑撤回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原告任长仑自愿承担。审判员 谭 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明慧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