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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清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四元、王谋女等与清徐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元,王谋,郭完英,刘锦瑞,刘锦博,清徐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清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刘四元,男,195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岚县普明镇普明村农民。原告王谋女,女,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岚县普明镇普明村农民。原告郭完英,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岚县普明镇普明村农民。原告刘锦瑞,女,200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岚县普明镇普明村农民。原告刘锦博,男,2007年9月25日出生,山西省岚县普明镇普明村农民。原告刘锦瑞、刘锦博的法定代理人郭完英,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岚县普明镇普明村农民。上述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志莲,女,清徐县清源镇居民。被告清徐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郗广雷,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责人梁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靖,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四元、王谋女、郭完英、刘锦瑞、刘锦博与被告清徐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以愿与被告庭下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四元、王谋女、郭完英、刘锦瑞、刘锦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9元,由原告刘四元、王谋女、郭完英、刘锦瑞、刘锦博负担。审判长  荣桂琴审判员  王 进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瑞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