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执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闵敦保、社旗金利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正朋,江文龙,闵敦保,社旗金利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字第00373号申请执行人江正朋,男,1954年生申请执行人江文龙,男,1980年生被执行人闵敦保,男,1967年生被执行人社旗金利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俊峰,任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产业集聚区(福民路中段东侧)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闵敦保、社旗金利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30.05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桐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闵敦保、社旗金利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员 :靳向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付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