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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郑州财贸专修学院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柴郭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柴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法定代表人:张保中,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思豫,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财贸专修学院,住所地郑州市工人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蔺秀荣,该学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丰年,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柴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柴郭村委会)与被上诉人郑州财贸专修学院(以下简称财贸学院)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月13日财贸学院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退还征地款433万元;2.判决赔偿征地款利息损失370万元;3.由柴郭村委会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4)郑民四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柴郭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柴郭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思豫、刘建,被上诉人财贸学院的委托代理人李丰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29日,郑州市工商管理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工商学校)与柴郭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一份,双方约定:一、工商学校征用柴郭村委会的土地位于柴郭村南四环转盘西300米路南,面积约300亩,分期分批实施;征地用途为建学校,产权为工商学校所有。二、工商学校征用柴郭村委会土地每亩价格为6万元(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此款最后以市土地局实测面积为准,据实结算。另外,附属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政策经双方协商后,由工商学校支付。除此之外,不再有其它补偿项目。工商学校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支付第一笔征地款130万元(其中春节前先付50万元,2005年10月31日付80万元)余款按以下方式支付:2011年12月30日支付剩余土地款30%;2012年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土地款的30%;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土地款的30%。……七、如因国家政策原则,政府不允许在该地上征地办学(各类学校),工商学校已付征地资金可作为专征村委会所建大楼(邻绕城路未建成大楼)及后面土地的购房款和征地款(附属物补偿费)。2005年2月4日,工商学校向柴郭村委会支付征地款现金50万元。2005年6月15日,工商学校与财贸学院经友好协商,就转让“征地协议”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工商学校自愿将2005年2月4日其与柴郭村委会签订的“征地协议”转让给财贸学院。财贸学院同意按该“征地协议”履行义务,享有权利。二、工商学校于2005年2月4日支付给柴郭村委会的50万元(伍拾万元)征地款转到财贸学院名下,作为财贸学院支付给柴郭村委会的征地款。三、财贸学院已把工商学校交给柴郭村委会的50万元(伍拾万元)征地款还给了工商学校,双方已结清此账目,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2005年4月12日,财贸学院向柴郭村委会支付房款3万元,2005年6月17日,财贸学院支付征地款20万元,2006年8月23日,财贸学院支付征地款200万元,2007年4月17日财贸学院支付征地款100万元,2008年2月29日,财贸学院支付征地款20万元,2008年10月8日财贸学院支付征地款40万元。2013年10月19日,柴郭村委会及十八里河镇金源百荣建设项目指挥部出具证明,载明:财贸学院从2005年开始计划在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柴郭村征地建立新校区,使用柴郭村集体土地共28.6亩。到2011年底,由于北京金源百荣建设项目进来以后,停止了财贸学院的征地工作。到2013年9月,十八里河镇金源百荣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指挥部已对财贸学院在该土地上所建的两个学生宿舍楼等各类地上附属物补偿完毕。在财贸学院使用的土地靠北边有村委会的一座四层楼房,这座楼的补偿款和这座楼以南财贸学院所使用的土地的地价款已由建设项目指挥部全部补偿给了柴郭村村委会。财贸学院所建新校区地上各种附属物补偿款已全部结清。庭审中,财贸学院和柴郭村委会均认可涉案土地基于政府规划原因已被北京金源百荣建设项目征用,涉案协议无法履行。原审法院认为:工商学校与柴郭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由于涉案土地基于政府规划原因被北京金源百荣建设项目征用,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柴郭村委会基于协议收取的土地款应予以返还。关于土地款的数额,2005年4月12日的收据载明事由为房款,且收取时间在工商学校与财贸学院签订协议之前,故该款项与本案征地协议无关,财贸学院可另案主张。2008年10月8日的收据虽未加盖柴郭村委会财务专用章,但该收据上已注明此款是财贸学院的征地款,此款已入村委会,故该款应认定为财贸学院所交土地款,综上,原审法院认定柴郭村委会应返还的土地款为430万元。由于协议无法履行的原因非因协议双方造成,根据2013年10月19日柴郭村委会及十八里河镇金源百荣建设项目指挥部出具证明显示,由于北京金源百荣建设项目进来,2011年底已停止了财贸学院的征地工作,因此,在2011年前柴郭村委会占有土地款有合同依据,此后柴郭村委会应将所收取的土地款予以返还,未返还,造成财贸学院利息损失,应予以赔偿,财贸学院主张利息损失的请求,原审法院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柴郭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财贸学院土地款430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二、驳回财贸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68010元,由财贸学院负担26267元,柴郭村委会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柴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41743元。柴郭村委会上诉称:1、财贸学院要求返还土地款的请求,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约定。2、原审判决柴郭村委会返还2008年10月8日的40万元错误。3、原审判决柴郭村委会支付购地款的利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财贸学院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财贸学院依照征地协议支付购地款后,协议土地由于政府规划招商被北京金源百荣建设项目征用,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北京金源百荣建设项目进驻后,财贸学院与柴郭村委会的征地协议终止,财贸学院的征地工作停止,柴郭村委会不能也没有按照协议提供其它土地给财贸学院,并且建设项目指挥部对财贸学院使用的土地已给予补偿,将补偿款支付给了柴郭村村委会,柴郭村村委会应返还财贸学院,造成财贸学院的利息损失,应予以赔偿。柴郭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2008年10月8日的40万元收据问题,该收据加盖的是河南城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的公章,而该公司是柴郭村委会下属企业,当时的经办人即村委会主任张保中在该收据上已注明此款是财贸学院的征地款,已入村委会账,故该款应为认定财贸学院所交土地款。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基本适当。柴郭村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743元,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柴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建祖审 判 员  王艳玲代理审判员  孙艳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士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