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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原告舒某某、谢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田某某、谢某某、谢某某、谢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谢某某,田某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321号原告舒某某,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原告谢某某,女,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特别授权),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男,193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告田某某,女,193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告谢某某,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告谢某某,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告谢某某,女,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谢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田某某、谢某某、谢某某、谢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谢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谢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某某、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舒某某、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智泉审 判 员  于 波人民陪审员  全定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袁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