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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9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熊小明与姚德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小明,姚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931-1号申请执行人熊小明,男,汉族,1979年3月10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姚德林,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申请执行人熊小明与被执行人姚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0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债权为39957元及利息,未受偿。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闽DVA9**号车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履行时间较长,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