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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恢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盛兴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华为、朱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户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盛兴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徐华为,朱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恢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盛兴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大桥.法定代表人:韩可海。被执行人:徐华为,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经常居住地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朱结红,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宜民二终字第003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6日,以(2013)宜秀执字第0009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华为在安庆市花亭路19号商住楼4-39号住宅房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华为名下的位于安庆市华亭路19号商住楼4-39室住宅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盛兴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