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执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吉宝与被执行人杨忠帅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宝,杨忠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413号申请执行人张吉宝,男。委托代理人杨贵,张绣梅,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忠帅,男。申请执行人张吉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杨忠帅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忠帅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吉宝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庆代理审判员 常 诚代理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东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