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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立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吕兴周与黄亚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兴周,黄亚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立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兴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亚称。一审原告:吕兴周。再审申请人吕兴周因与被申请人黄亚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6)化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吕兴周申请再审称:吕兴周确实在承包的山塘边建有房屋、猪栏等建筑物,该建筑物确为黄亚称所毁。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驳回吕兴周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吕兴周现依法申请对本案再审,改判黄亚称恢复房屋原状,赔偿财产损失11800元给吕兴周。本院认为:吕兴周称其在承包的山塘边建有房屋、猪栏等建筑物,且该建筑物为黄亚称所毁,但其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化州市公安局的调查答复写明本案争议房屋是当时建207国道建筑工程队的临时建筑物。故原判驳回吕兴周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吕兴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兴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汉华人民陪审员  李亚森人民陪审员  吴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锦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