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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郑莲芳与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莲芳,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郑莲芳,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法定代表人刘永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莲芳与被执行人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莲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福州永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连江县的房屋财产权利,该财产在执行期限内暂时无法变现,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暂时无法执结。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王 峰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