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石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508号原告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东国,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为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寇 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庆红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