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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石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508号原告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东国,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为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寇 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庆红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