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0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汴与郜卫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02017号原告王汴,女,1974年2月24日生。被告郜卫斌,男,1969年3月19日生。原告王汴与被告郜卫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兰考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马俊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郜卫斌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汴诉称,2014年12月4日,被告郜卫斌借原告现金1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2015年2月14日还款40000元。剩余4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至今未还。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郜卫斌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按照约定从2015年1月5日起按照千分之五支付罚息和违约金,直至还款之日,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郜卫斌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被告郜卫斌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王汴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借款期间为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月4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如被告郜卫斌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被告郜卫斌应向原告王汴支付逾期额的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及100元/天的逾期管理费。合同履行期间,被告郜卫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借款的,还应向原告王汴支付借款额的1%作为处置违约金。2015年2月春节前,被告郜卫斌清偿原告王汴借款40000元,利息3000元,2015年5月30日,被告郜卫斌清偿原告王汴借款11000元,利息9000元。后被告郜卫斌未向原告王汴清偿剩余的49000元及相应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借款合同原件一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郜卫斌向原告王汴借款100000元,后清偿原告王汴借款本金51000元及相应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郜卫斌仍欠原告王汴借款本金49000元未清偿。故对于原告王汴关于被告郜卫斌应清偿其借款本金4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到期后,被告郜卫斌未清偿该49000元借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给原告王汴造成了损失,但原、被告关于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管理费的约定过高,故被告郜卫斌应当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5月31日起向原告王汴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郜卫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清偿原告王汴借款49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被告郜卫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钰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