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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申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怀远与高井梅、张淑芹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怀远,高井梅,张淑芹,赵国存,郝银枝,赵永存,赵英英,赵恒宽,赵恒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申字第1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怀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井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淑芹。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国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郝银枝。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永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英英。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恒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恒财。再审申请人赵怀远因与被申请人高井梅、张淑芹等八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保民二终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怀远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理程序违法,导致判决错误。赵怀远以此为理由要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高井梅、张淑芹等人为了证明对本案争议地块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高碑店市东盛办事处柳家屯村村民委员会的一系列证明,对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年份、人数、地块、面积、四至、本案争议地的归属进行了说明,与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农业税到户明细表显示的赵恒宽、赵恒财缴纳农业税的土地亩数相符合。本案二审中,以上证明的具体经办人王增启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庭调查核实,赵怀远对证人身份及证明开具过程无异议,可以证实村委会出具证明的真实、合法性。高井梅、张淑芹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其对本案争议地块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赵怀远虽提供了2014年3月22日的证明,但证明中所称“一部分机动地”是否包含本案诉争的0.279亩耕地、收回的土地是否作为宅基地分配给赵怀远使用、村委会收回承包地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均未明确予以说明;且该证明称1991年村委会将土地收回,不能据此认定收回的土地与高井梅、张淑芹等人1992年的承包地具有关联性。村委会在2014年7月3日又出具了证明,对承包地及宅基地的关系进一步予以说明。本案二审中,赵怀远的提供的照片、录音资料,亦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不足以推翻高井梅、张淑芹等人提供的证据。综上,本案二审法院综合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高井梅、张淑芹等人享有争议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判令赵怀远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争议地块合法有据。综上,赵怀远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怀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国泉代理审判员  康泽峰代理审判员  王立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戴轶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