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何亨通与赵旺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亨通,赵旺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139号原告何亨通。被告赵旺选。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志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彦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