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安阳市龙安区农业畜牧局诉付春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安阳市龙安区农业畜牧局。法定代表人张玉军。委托代理人王纯吉。委托代理人王雪刚。被告付春喜,男。委托代理人冯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龙安区农业畜牧局诉被告付春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龙安区农业畜牧局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龙安区农业畜牧局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龙安区农业畜牧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安阳市龙安区农业畜牧局负担。审 判 长 郭永革人民陪审员 夏晓枫人民陪审员 张文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宝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