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催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商催字第40号申请人: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新港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5464000-4。法定代表人:赵卫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爱民,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申请人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代码为3200005122633108、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日丰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时间为2015年3月13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13日,收款人为青岛日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