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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5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秦皇岛知者远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天行九州旅游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知者远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秦皇岛天行九州旅游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5284-1号原告秦皇岛知者远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飞,执行董事。被告秦皇岛天行九州旅游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知者远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天行九州旅游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知者远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天行九州旅游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晓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