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民三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民三初字第237号原告:梁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居民身份证号码:×××0010。委托代理人:梁志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中永安。委托代理人:梁志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居民身份证号码:×××0323。委托代理人:梁建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中永安。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冬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志洪、梁志浩,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建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6月2日自愿到怀集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梁某乙)。孩子出生以后,被告缺乏家庭观念,对孩子极少关心照顾,对原告也缺乏体贴,经常在晚上和双休日外出打麻将,深夜才回家,原告及家人多次规劝和忠告,但被告置之不理,由此而引起夫妻矛盾,经常发生争吵。原告曾在2006年和2010年因被告长期沉迷于打麻将,不顾念家庭而向被告提出离婚,后经亲友的劝说,被告也表示改正打麻将的不良嗜好,为了孩子的教育和成长,原告打消了离婚的念头。但近些年来,被告不听劝告,我行我素,没改掉打麻将的不良嗜好,导致夫妻不断争吵,最终造成夫妻矛盾激化。今年1月起原告与被告分房而居,彼此互不理睬。今年5月,原、被告再次发生剧烈争吵,被告的姐姐和嫂子曾到家中劝解,被告也曾当着亲人的面承诺今后戒掉麻将,而事实上至今仍不悔改。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特提起本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姻基础牢固。至今已结婚十多年,儿子也有10岁了,夫妻感情深厚。原告因有第三者才对被告提出离婚,原告所述的事实是没有依据的。被告愿意改好爱打麻将的习惯,只要双方互相迁就,就能够修复这段婚姻。被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自愿到怀集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生育了儿子梁某乙。购置有粤H×××××日产小轿车一辆和雅马哈125C女式摩托车一辆。近年来,双方常为被告外出打麻将及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5年8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至今结婚已十多年,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双方已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本案原告之所以提起离婚诉讼,主要是认为被告长期沉迷打麻将而未顾及家庭,导致夫妻关系不睦所致。除此之外,经本院审理并未发现原、被告之间存在其他不可调和的因素。原、被告如能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并重修于好的。综上,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梁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二、驳回梁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珮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