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祁某与熊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祁某。委托代理人张在叶、孙思琦,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熊某甲。原告祁某诉被告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熊浩海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在叶、孙思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某诉称:2007年5月,我与熊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熊某乙。婚后特别是在我怀孕后两人开始产生矛盾,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在孩子出生后就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自2010起两人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请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熊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祁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户口簿、户籍信息,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婚姻情况。证据三、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结婚期间生育一子名熊某乙。被告熊某甲辩称: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因被告缺席,本院依法对原告祁某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实质性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客观性及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原告祁某与被告熊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熊某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缺乏相互理解和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2015年8月14日,原告祁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熊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祁某与被告熊某甲系自主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应互敬互爱,相互忠实,相互信任,共同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由于双方缺乏相互理解与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的矛盾,且原告祁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认为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对原告祁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祁某与被告熊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浩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应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