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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光田与赵敦义、聊城交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田,赵敦义,聊城交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505号原告杨光田,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杨延超,农民。被告赵敦义,农民。被告聊城交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北路西建设西路。法定代表人张玉朴,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益民胡同9号。负责人杜际平,总经理。上列原、被告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诉至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敦义、聊城交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光田撤回对被告赵敦义、聊城交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杨光田承担。审 判 长  孙 锐人民陪审员  张修华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