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涂秀球与戴晓萍、李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秀球,戴晓萍,李传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406号原告:涂秀球,女,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戴晓萍,女,195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李传宝,男,195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址。担保人:雷炳宝,男,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解放路天都花��西区*幢*座***室,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8********。原告涂秀球诉被告戴晓萍、李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两被告价值30万元的房屋拆迁回迁安置权益。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雷炳宝坐落于六安市解放路天都花园西8号楼B601室房屋一套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戴晓萍、李传宝搬迁序号为NO.086、协议书号为1386570****、安置地点为磨子潭路以西四号地块的房屋拆迁回迁安置权益,并以价值3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两年;二、查封担保人雷炳宝坐落于六安市解放路天都花园西8号楼B601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晓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 波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406号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原告涂秀球诉被告戴晓萍、李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4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要你单位协助。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告戴晓萍、李传宝搬迁序号为NO.086、协议书号为1386570****、安置地点为磨子潭路以西四号地块的房屋拆迁回迁安置权益,并以价值30万元为限;二、查封担保人雷炳宝坐落于六安市解放路天都花园西8号楼B601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予办理转移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的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两年。: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406号六安市裕安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关于原告涂秀球诉被告戴晓萍、李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4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需要你单位协助。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告戴晓萍、李传宝搬迁序号为NO.086、协议书号为1386570****、安置地点为磨子潭路以西四号地块的房屋拆迁回迁安置权益(以价值3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予办理转移被查封的财产、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的登记手续等。: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