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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非诉行审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仪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甘兴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仪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甘兴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仪非诉行审字第00082号申请人仪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泉,局长。委托代理人尤慧。被申请人甘兴才。申请人仪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仪房管(2014)28号关于责令甘兴才退回真州镇弘桥路廉租房1号208室廉租住房的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仪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4年12月8日依据《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甘兴才作出仪房管(2014)28号关于责令甘兴才退回真州镇弘桥路廉租房1号208室廉租住房的决定书,决定甘兴才将真州镇弘桥路廉租房1号208室廉租住房退回给仪征市住房保障中心,限期15日内履行。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仪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已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被申请人甘兴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更未履行,经申请人催告通知书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仪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责令甘兴才退回真州镇弘桥路廉租房1号208室廉租住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仪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仪房管(2014)28号关于责令甘兴才退回真州镇弘桥路廉租房1号208室廉租住房的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斌审 判 员  陈少华人民陪审员  郭明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