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3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吉儒泉与朱四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儒泉,朱四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3295号原告吉儒泉,男,住上海市。被告朱四纲,男,户籍地上海市,现住址不详。原告吉儒诉被告朱四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吉儒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经本院催缴,其表示不予缴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毛金林人民陪审员 李静萍人民陪审员 田万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