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咸中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陕西信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信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初字第00171号申请人陕西信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苏家寨。法定代表人张展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天台四路*号。法定代表人韩秋季,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陕西信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咸仲裁字(2015)第5号裁决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张展社及委托代理人杨峰、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韩秋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陕西信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称,本案工程下欠33000元的支付是附条件的,即工程没有问题时支付,但申请人安装彩钢瓦时发现多处问题并已通知被申请人,故支付下欠款的条件不成就,被申请人在没有修复的情况下无权要求申请人支付下欠款。根据协议约定,维修义务在被申请人,维修费用自然由被申请人承担。咸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违背客观事实,违反《民法通则》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该裁决书。被申请人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仲裁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咸仲裁字(2015)第5号裁决书。经调阅仲裁卷宗,本院查明以下与案件有关的事实:2014年1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总价款、工期等内容。该合同已履行。申请人共支付被申请人工程款59万元。2014年5月30日,申请人工地负责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协议》确认已付工程款59万元,下欠33000元,等彩钢瓦施工后钢构框架无问题付被申请人33000元。后申请人以在安装彩钢瓦时发现被申请人安装的钢结构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为由拒付下欠款并要求被申请人维修,被申请人遂提起仲裁索要下欠工程款33000元。咸阳仲裁委员会认为,陕西信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拖欠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属实,故对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33000元予以支持。陕西信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认为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安装的钢构框架质量不符合要求,但未能举出有关证据,不予采信,彩钢瓦漏雨一事之理由与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无关,亦不予支持。裁决如下:陕西信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3000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现已修改为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主要是认为被申请人施工中违反合同约定,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尚不具备支付下欠33000元的条件,该理由与其在仲裁庭的答辩理由一致,此节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法定审查范围,故陕西信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咸仲裁字(2015)第5号裁决书本院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陕西信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请求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维修费用系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该独立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鉴于陕西信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西安市秦岭彩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仲裁时未提出反请求,故其可依法另案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信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咸阳仲裁委员会咸仲裁字(2015)第5号裁决书的申请。诉讼费400元,由申请人陕西信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军伟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楠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