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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唐XX与被告XX玩具(深圳)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敏,XX玩具(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唐某敏,男,X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全州县X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黄某荣,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某雅,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XX玩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杜某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敏与被告xx玩具(深圳)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8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接到诉讼费用交纳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在期限内向本院申请缓缴、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已预交简易程序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婷   婷人民陪审员 孙       君人民陪审员 郝兰珍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巧   婷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