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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5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纪玲申请执行侯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纪玲,侯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525-1号申请执行人唐纪玲,女,汉族,52岁。被执行人侯竹林,男,汉族,45岁。关于唐纪玲申请执行侯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7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侯竹林有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侯竹林所有的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岗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