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万先武与万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先武,万先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218号原告:万先武,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伟,公安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先文,个体养殖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先武诉被告万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先武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先武在本院审理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具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先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万先武负担。审判员 杨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