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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钱煜、钱汉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钱煜,钱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912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法定代表人谷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杰、包卿,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钱煜,男,1987年9月14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87********,住泰兴市黄桥镇祈巷村丁庄*组**号。委托代理人钱汉江,系钱煜之父。被执行人钱汉江。关于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钱煜、钱汉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9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钱煜、钱汉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96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陈纪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月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