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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州鼎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徐州玖方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鼎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玖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贾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徐州鼎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朝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玖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佀庆宾,该公司经理。徐州鼎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徐州玖方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贾商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徐州玖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鼎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28781.34元及违约金(以228781.34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2月1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徐州鼎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0元,由被告徐州玖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房产;(三)查询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徐州玖方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号车辆一部,已查封;(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五)向国土部门查询土地登记情况,无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46736.5元,案件受理费3601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询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徐州玖方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号车辆一部,已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贾商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李守君审判员 许平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柏 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