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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执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江玲与周德群、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孔建初、益阳建初园林有限公司、李罗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287-1号申请执行人赵江玲。被执行人周德群。被执行人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孔建初。被执行人益阳建初园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罗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江玲与被执行人周德群、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孔建初、益阳建初园林有限公司、李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德群、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孔建初、益阳建初园林有限公司、李罗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益赫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赵江玲与被执行人周德群、湖南德群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孔建初、益阳建初园林有限公司、李罗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卫恩审 判 员  吴连保审 判 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龚殿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