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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执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浙江富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四川隆中对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富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四川隆中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76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富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场口镇场口新区。法定代表人俞沪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欣,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四川隆中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周玲,经理。申请执行人浙江富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隆中对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成民终字第4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4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 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