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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宿某某离婚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546号原告王某某,女,51岁。被告宿某某,男,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告王凤娥承担。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