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卧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大庆市鑫龙物业有限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鑫龙物业有限公司,周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卧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大庆市鑫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兴化村化工路兴化食品厂西侧。法定代表人马振营,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68140204-7。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鑫龙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鑫龙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鑫龙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市鑫龙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除。审判员  王海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素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