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民初字第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唐俭荣与被告唐满元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1673号原告唐俭荣,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石岩头镇石坝仔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71********。委托代理人杨建清,永州市零陵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段永红,永州市零陵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满元,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正大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311021964********。原告唐俭荣与被告唐满元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彭义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明鸣、人民陪审员蔡峥岿���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周友红担任记录。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俭荣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俭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唐俭荣负担。审 判 员 彭义军代理审判员 黄明鸣人民陪审员 蔡峥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友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