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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代少梅与杨晓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少梅,杨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534-1号申请执行人代少梅。被执行人杨晓光。申请执行人代少梅与被执行人杨晓光债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02260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其他途径,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