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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7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岩晟凯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488号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23层。法定代表人金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晟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登高东路189号4号楼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晟凯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  伟  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叙颖(代) 来源:百度搜索“”